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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明天的中国更美好

全国人大  2023-03-03

万里河山锦绣开,东风浩荡送春来。神州大地处处涌动着昂扬春意,我们步入了举世瞩目的“两会时间”。  

在二〇二三年新年贺词中,习近平总书记放眼“今天的中国”,寄语“让明天的中国更美好”。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是全国人大的换届之年。时间的坐标,往往内含乾坤,这个年份的独特属性,决定了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承载着重大的时代意义。  

今天的中国,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体制机制更加健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最大区别。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总纲,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首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首次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单独把法治建设作为专章论述。全国人大最大的变化是党的领导加强了,跟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近更紧了。  

今天的中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201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等职责。十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好宪法赋予的职责开展备案审查,研究处理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14000余件,累计推动、督促制定机关修改、废止各类规范性文件2万余件。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宪法的条文、原则和精神在全社会落地生根。  

今天的中国,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制定法律72件,修改法律242件次,作出法律解释10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00件次。与上个十年相比,新制定的法律数量增加了1/3,修改法律数量增加了近两倍,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增加了1.5倍。加快推进了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为涉外法治斗争充实了法律“工具箱”。与时俱进的立法法,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引擎。  

今天的中国,人大监督更有力有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连续五年检查生态环保领域11件法律和1个相关决定的实施情况;首次听取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首次听取审议金融工作情况报告;首次听取审议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首次对“两高”工作开展专题询问;首次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召开五级人大代表座谈会、引入“外脑”开展第三方评估;首次建立预算审查联系代表机制,开发使用全国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首次听取审议儿童健康促进工作情况的报告……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人大贡献。  

今天的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开创民主新境界。过去五年,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2282件议案和43750件建议,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决策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定型、管用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包括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网上信访平台、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基层联系点等。全国各地共设有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超过20万个,人大工作的“根”深深扎在人民群众中。  

今天的中国,正在亿万人民手中创造。2977名新当选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从人民中间走来,从田间地头、工厂车间、科研院所等各自工作岗位走来,带着民情民心走进人民大会堂,将把无数个普通的“我”凝聚为休戚与共、息息相关的“我们”,把点点星火积成炬、涓涓细流汇成河,聚起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号巨轮扬帆远航的强大力量。  

明天的中国,必将更加美好。历史的如椽巨笔绘写壮美画卷,如红日东升,如大潮奔涌,向上向前的力量蕴藏在每一寸生机勃勃的土地上,蕴藏在每一个追逐梦想的奋斗者心中。优化新发展格局法治环境、把握好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的民主观,让人大工作责任重大、平台宽广,亿万群众共同期待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未来更加辉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使命更加光荣。

  我们坚信,新选举产生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坚持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人大贡献,努力开创更加美好的明天。

吸收新经验 适应新形势 解决新问题

——全国人大“一法一规则”实施三十多年来首次获修

来源: “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  浏览字号: 2021年03月06日 12:18:24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一年一度的全国人代会如期而至。这场属于全体中国人民的盛会,如何组织举行?议案如何提出?报告怎样审议?这些问题的答案,都可以在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这两部法律中找到。

3月5日,在历经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近三千名全国人大代表共聚一堂,就这两部关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基本法律的修改建言献策。

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原则,

丰富扩大代表参与

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长宁区虹桥街道考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时指出,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

贯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精神,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原则,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始终坚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全国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有相当比例的是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他们参加全国人代会,反映群众意见,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彰显了人民民主的真谛。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充分发挥在全过程民主中的作用”。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工作,将代表工作摆在同立法工作、监督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蔡人俊介绍,根据新形势新要求,结合近年来代表工作的生动实践和鲜活经验,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通过增加规定,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比如,就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机制作出规定,完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机制,并对进一步加强代表同群众的联系提出明确要求。

顺应改革需要,

调整机构设置与职责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作出全面部署。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修改完善有关规定。

进一步推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补充完善了有关专门委员会设置及其职责的内容,不仅对新设立和更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加以规定,明确规定专门委员会的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还根据实践发展,增加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的规定。

“现行全国人大组织法中各专委会的职责是5项,修正草案增加到了12项。如果今后职责还有增加,草案也有兜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表示,经过三十多年的实践,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职责也在不断拓展。草案增加的内容,包括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专题汇报等,都是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出来的人大监督的重要方式。

此外,为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监察机关的职务,增加规定对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主任的质询、罢免制度。

精简会议程序,

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背景下,去年和今年的全国人代会都适当缩短了会期,但要素不减、务实高效,切实把“精简版”会议开成“精华版”。

总结以往经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正草案在作出全国人代会“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的原则性规定的同时,还对适当精简会议程序作出规定。

比如,以往全国人代会审议法律案要经过“法律草案-草案修改稿-草案建议表决稿-表决稿”这几个环节,修正草案减少了“草案建议表决稿”的审议环节,明确法律草案修改稿在各代表团审议后,经进一步修改可直接提出表决稿交付大会表决。

“这既符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也不会影响审议法律案的质量。”童卫东解释说,尽管程序精简了、会期压缩了,但是代表对法律草案的审议是有充分保障的。“提请大会审议的法律案,在之前的常委会会议审议过程中,不少代表列席了会议,参与了讨论;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法律草案已提前一个月印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还有两次审议,有足够的时间提出意见建议”。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正草案还吸收大会议案表决办法的有关内容,对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这样修改后,不再需要像以往那样,在每次大会召开时,由主席团专门通过本次会议的议案表决办法。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舒颖、王博勋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记者陈雪霏)据新华社6月20日消息,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6月18日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摘要如下。

  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的重要任务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适应新的形势和需要,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重要制度安排,为下一步制定相关法律提供了宪制依据。以《决定》为依据制定相关法律,是完成这一重要制度安排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决定》第六条规定:“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上述相关法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都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根据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尽快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机制建设,确保相关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效实施。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定》草案的说明中明确了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必须遵循和把握好的五条基本原则,即: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坚持依法治港、坚决反对外来干涉、切实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安排的核心要素,已经在全国人大《决定》中作出了基本规定。即将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和《决定》内容的全面展开、充分贯彻和具体落实,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安排的法律化、规范化、明晰化。

  近一段时间以来,中央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相关法律草案起草工作,并多次听取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和有关主要官员对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问题的意见建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听取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和省级政协委员、香港社会各界代表人士、香港法律界人士等方面对国家相关立法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法律草案文本形成后,有关方面专门就案文征求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有关人士的意见,认真研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反映的意见建议,充分考虑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本着能吸收尽量吸收的精神,对法律草案文本作了反复修改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尽快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确定为立法工作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相关工作。6月17日,委员长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起草工作等情况的汇报,认为草案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符合全国人大《决定》精神,是成熟可行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起草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研究起草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决定》的有关规定,全面、准确、有效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相关立法职权,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充分考虑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切实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为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相关制度机制建设、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司法工作提供有力的宪制依据和法律依据。

  研究起草有关法律过程中,注意把握、遵循和体现以下工作原则:一是坚定制度自信,着力健全完善新形势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同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决定》实施相关的制度机制;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制度缺失和工作“短板”问题;三是突出责任主体,着力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和主要责任;四是统筹制度安排,着力从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两个层面、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两个方面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五是兼顾两地差异,着力处理好本法与国家有关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的衔接、兼容和互补关系。

  法律草案的主要内容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有6章,分别为总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附则;共66条。这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内容的综合性法律,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1)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2)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3)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4)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规定,有效维护国家安全。(5)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动的工作。对学校、社会团体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则。(1)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2)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三)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责。(1)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2)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3)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为: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4)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咨询意见。(5)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配备执法力量。(6)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四)明确规定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和处罚。草案第三章“罪行和处罚”分6节,对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四类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和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他处罚规定以及效力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区分不同情形,分别规定四类犯罪行为的刑罚。

  (五)明确规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1)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2)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循公诉程序进行。(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准予警方等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以及本法规定的有关职权和措施。(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现任或者符合资格的前任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六)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1)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2)驻港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为: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3)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4)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驻港国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司法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配合。

  草案还对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的案件管辖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需要说明的是,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是中央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支持和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或者导致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

  草案在附则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图集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就美国所谓“2019年台北法案”签署成法发表

北欧绿色邮报网援引中新社北京报道(记者陈雪霏)中新社北京3月27日电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27日就美国所谓“2019年台北法案”签署成法发表声明,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
  声明说,当地时间3月26日,美方不顾中方的多次严正交涉,将所谓“2019年台北法案”签署成法。此举严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规定,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粗暴干涉中国内政,向“台独”分裂势力发出严重错误信号。中国全国人大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
  声明指出,台湾问题事关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涉及中国的核心利益。美方有关法案无视一个中国原则是国际社会普遍共识和美国自己在41年前就与中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基本事实,毫无道理地阻挠其他国家同中国建交、助台拓展所谓“国际空间”,违背了中美建交以来美历届政府长期奉行的一个中国政策和两国元首的重要共识,将严重干扰中美关系大局和两国在重要领域合作,最终只会损害美自身利益。
  声明强调,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个中国原则是中美关系的政治基础,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我们强烈敦促美方充分认清台湾问题的高度敏感性,恪守一个中国原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规定,不得实施该法案,慎重处理台湾问题,以实际行动维护中美关系大局和台海和平稳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