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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〇一六年新年贺词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据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新年前夕,国家主席习近平通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发表了二○一六年新年贺词。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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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过几个小时,新年的钟声就要敲响了。我们即将告别2015年,迎来2016年的第一缕阳光。在这辞旧迎新的时刻,我向全国各族人民,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向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向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朋友们,致以新年的祝福!
有付出,就会有收获。2015年,中国人民付出了很多,也收获了很多。我国经济增长继续居于世界前列,改革全面发力,司法体制改革继续深化,“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推动了政治生态改善,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经过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十二五”规划圆满收官,广大人民群众有了更多获得感。
这一年,我们隆重纪念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举行了盛大阅兵,昭示了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的真理。我们全面实施改革强军战略,宣布裁军30万。我和马英九先生在新加坡会面,实现了跨越66年时空的握手,表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是两岸同胞的共同心愿。
这一年,北京获得第24届冬奥会举办权,人民币纳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我国自主研制的C919大型客机总装下线,中国超级计算机破世界纪录蝉联“六连冠”,我国科学家研制的暗物质探测卫星发射升空,屠呦呦成为我国首位获得诺贝尔奖的科学家……这说明,只要坚持,梦想总是可以实现的。
这一年,我们有欣喜,也有悲伤。“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深圳滑坡等事故造成不少同胞失去了生命,还有我们的同胞被恐怖分子残忍杀害,令人深感痛心。我们怀念他们,愿逝者安息、生者安康!群众的生活中还有一些困难和烦恼。党和政府一定会继续努力,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生活改善、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新年前夕,国家主席习近平通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发表二〇一六年新年贺词。新华社记者兰红光摄

2016年是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了未来5年我国发展的方向。前景令人鼓舞、催人奋进,但幸福不会从天降。我们要树立必胜信念、继续埋头苦干,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推进结构性改革,着力推进改革开放,着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营造政治上的绿水青山,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开好局、起好步。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13亿人要携手前进。让几千万农村贫困人口生活好起来,是我心中的牵挂。我们吹响了打赢扶贫攻坚战的号角,全党全国要勠力同心,着力补齐这块短板,确保农村所有贫困人口如期摆脱贫困。对所有困难群众,我们都要关爱,让他们从内心感受到温暖。
我们只有一个地球,这是各国人民共同的家园。这一年,我国领导人参加了不少国际会议,开展了不少外交活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参与了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国际事务。世界那么大,问题那么多,国际社会期待听到中国声音、看到中国方案,中国不能缺席。面对身陷苦难和战火的人们,我们要有悲悯和同情,更要有责任和行动。中国将永远向世界敞开怀抱,也将尽己所能向面临困境的人们伸出援手,让我们的“朋友圈”越来越大。
我衷心希望,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多一份平和,多一份合作,变对抗为合作,化干戈为玉帛,共同构建各国人民共有共享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谢谢大家。

新华社,新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月一日生效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记者陈雪霏)--据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将于一月一日生效。
让人们拭目以待吧!看有没有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第十条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二条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第十四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

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三条 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第三十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等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对煤层气进行开采利用,对煤矸石进行综合利用。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的,煤层气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十五条 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第三十七条 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二条 电力调度应当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七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九条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第五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七条 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

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第六十条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六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船舶方可运营。

第六十三条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

第六十五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第六十六条 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六十七条 国家积极推进民用航空器的大气污染防治,鼓励在设计、生产、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有关发动机排出物要求。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七十一条 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七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第七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第七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第七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

火葬场应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八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第一款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等要求。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

第八十九条 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条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九十三条 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可能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等级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九十七条 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海洋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瑞典危险抗药细菌传播 抗药案例上百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记者陈雪霏)——据瑞典主流媒体《每日新闻》30日报道,2015年瑞典危险抗药细菌ESBLcarba多重抗药案例在瑞典增加了一倍多,从2014年的47例增加到了100例。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提醒,这种对抗生素的多重抗药性细菌是对人类健康的巨大威胁。

 

ESBLcarba细菌将会对所有的抗生素都有抵抗作用,这迫使医生不得不锯掉患者感染部位。报道说,一个人可以携带细菌但不发病。但是一旦发病,医生便束手无策,只好切除感染部分。

 

事实上,笔者的一位同行在心脏搭桥手术过程中就遇到了抗生素抗药性,伤口长期不愈合,什么抗生素都不管用,最后只好把那感染部分皮肉切掉了。

 

瑞典人民健康机构的医生阿斯佩瓦尔说,“今年我们注意到这样的病例在增加。但是,我们不知道怎样明确解释这种现象。”

 

今年夏天在瑞典第二大城市哥德堡的萨尔格林斯卡医院,有九名儿童就受到了ESBLcarba细菌的感染。其中有两名发生了感染并得到了处理。萨尔格林斯卡大学主任医生奈尔格流斯说,他们一周两次的检查排查,查出了细菌携带者。并进行了隔离和处理。

 

据欧洲传染病预防研究所在38个国家做的调研报告显示,希腊,意大利,马耳他和土耳其四国是危险细菌抗药案例最多的国家。

 

很多人是在亚洲或中东感染的。2014年有三分之二的案例是在瑞典以外感染的,既印度,西班牙和埃及。2015年,72%的案例是在国外感染的,主要是叙利亚,土耳其和印度。具体来说,叙利亚17名,土耳其9名,印度7名,希腊5名,西班牙5名。

 

2013年,瑞典发现40例这样的病例。

 

 

附相关类似报道。

 

新华网斯德哥尔摩2010年11月18日电(记者吴平 报道员陈雪霏)欧洲疾病防控中心一名专家18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说,自2008年以来,欧洲13个国家发现77例“超级细菌”感染病例,其中7人死亡。

总部设在斯德哥尔摩的欧洲疾病防控中心的专家多米尼克·莫内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这13个国家包括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和意大利等,77例携带“新德里金属蛋白酶—1”(简称NDM-1)的感染者中有55人曾出国旅行,其中31人曾在南亚次大陆接受过治疗,此外还有5人在巴尔干地区接受过治疗。

莫内说,携带NDM-1的“超级细菌”及其他类似“超级细菌”具有很强的抗药性,人们一旦感染上,可以实施的治疗手段“非常有限”,因此结果会“很严重”。

莫内认为,尽管如此,“超级细菌”还是能够防控。首先是世界各国应该高度重视“超级细菌”防治工作,增强人们的预防观念。其次是需要改善医疗卫生场所的卫生条件,以避免“超级细菌”侵入。此外,一旦发现有人感染上“超级细菌”,必须立即对其进行隔离。

 

info@greenpost.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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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米兰空气污染严重 政府决定实行单双号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记者陈雪霏)——据瑞典《每日新闻》世界版29日报道,虽然比不上中国和印度,但是目前意大利是欧盟中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国家,而米兰则是重中之重,是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

报道说,意大利北部出现雾霾空气,里边有危险微颗粒物,因此,米兰市政府周一停止了所有私人车辆行驶。接着推出最严厉的限行政策 。

报道说,尽管情况还不能和中国与印度的灾难性相比,但是,意大利北部是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在米兰,人们在讨论,新年将禁止放鞭炮。在首都城市罗马,市政府已经决定实行机动车单双号。

欧盟一项最新报告显示,欧洲每年由于空气污染而早死亡的人数达49.1万人。而死亡人数最高的国家是意大利。意大利政府将在周三与有关地区和市政府召开危机会议。每日新闻报记者圣诞节前去米兰的时候,那里的空气就非常糟糕,难以呼吸,感觉呛嗓子。

昨天早上在米兰的一个公园附近,记者遇到20多位父母送孩子上学,都没有乘轿车,而是骑着自行车,带着口罩去上学的。马可.法拉利是抗击雾霾父母协会的会长。他说,“我们骑自行车去上学的目的就是要避免进一步排放而加重空气污染”。

米兰市政府已经采取措施,例如,人们只需要到bikesharing(自行车分享)网站上注册,很快就可以租一辆自行车,价格是每两小时15克朗,相当于12.6元。

当天还有一个自行车游行,希望能引起注意,提高人们的意识。因此,孩子们也不去上学了,他们都骑自行车带着圣诞老人的帽子在学校的路上。很多父母带着白口罩以示抗议。

教师和研究人员马努兹在接受瑞典记者采访时说,他对那些推着婴儿车的妈妈到马路边接很多尾气的做法很不理解,他觉得有些人在雾霾天跑步,也不是很聪明的做法。

在意大利Lombaradiet地区人口最多,经济也比较发达,但是那里汽车拥有量更高,1000人里有650辆汽车。在欧洲人均拥有量名列前茅。尽管米兰的公共交通也非常好。

总部在哥本哈根的欧洲环境局11月30日发布一份新报告显示,意大利因为空气污染造成的死亡人数最多,每年84000人。

报道说,空气污染中的PM10和PM2.5进到人的身体里,可以产生哮喘,致癌,可以进入血液影响身体免疫力,负面影响所有器官。空气中的另两个污染物也很有害,那就是二氧化氮(NO2)和臭氧(O3)会刺激肺。

根据意大利卫生部的一项研究,米兰地区每年因空气污染造成的提前死亡达一万人。研究显示,雾霾污染使米兰人均寿命缩短14个月。

世界上的标准是每年35天空气污染可以接受。而意大利北部是每年100天以上。根据马努兹的观点,欧盟在这方面设立的标准是世界卫生组织的两倍,就是说欧盟的标准太宽松,然而,空气污染有直接伤害。这也说明,实际上,意大利80%的城市空气都不达标。

在欧洲环境局,专家阿尔伯塔.奥提滋在过去几年一直观察空气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影响。2012-2013年发布一份报告阐述空气污染与疾病的关系。当然报告并没有考虑是否吸烟者会影响更大。

报告指出,如果欧盟能够把雾霾限制值降低三分之一,把PM2.5值设定得和WHO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标准一致,那么欧洲每年的死亡人数将降低14万4千人。

今年12月终于爆发了危机。意大利两个多月都没下雨了。空气中的颗粒物和烟气在意大利北部都到了最严重的时刻。意大利环境组织指出,意大利北部今年有98天空气质量都是超标的。尤其是11月,12月pm 10也是每天都超标。就是说pm10都在每立方米100微克以上。标准是50微克。

文章还特意列出了12月16日米兰地区空气质量情况,大部分地区是PM10 达到51-57,还有市区附近76-100,米兰市中心达到100微克.

根据欧盟的报告,意大利每年空气污染造成的死亡是84000人,而瑞典是3870人。在Lombardiet 地区,由二氧化氮造成的死亡是 每10万人138例,而瑞典是每10万人39例。而城市里65%的二氧化氮都是由机动车交通造成的。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2014年度报告,全球每年有700多万人死于与空气污染有关的疾病。

稿源根据瑞典《每日新闻》编译。

阿联酋浙江侨团联合会成立庆典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记者陈雪霏)--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莫言来斯德哥尔摩领奖时和瑞典的华人华侨聚会时演讲说,世界上凡是有鸟飞过的地方,就有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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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选自王通林微信。

记者想说的是,世界上凡是有华人的地方,就有浙商。

据浙江省侨办副主任王通林的微信:12月26日是个大日子。值得纪念。今晚6:00, 近500名华侨华人相聚迪拜洲际酒店,见证一个隆重的仪式--阿联酋浙江侨团联合会成立庆典。

经确认,王通林副主任率团访问阿联酋祝贺阿联酋浙江侨团联合会成立庆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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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选自王通林微信。

众所周知,许多浙商到迪拜购买房地产。事实上,浙江商人不光是在浙江发展在国内名列前茅,在国内的浙商就是遍布全国各地投资大搞建设。活跃了国内经济。浙商的基本特点是家族企业多,老乡之间比较团结,有经商头脑,出来一个带动一家,然后这一家,再带动全村。因此,浙江人说投资,大家一商量,就立即一起融资,互相拆借,很快拿下项目,很快赚钱。记得四月份从北京去西安在火车上遇到一位浙商,他说,一个朋友在上海看到一个烂尾楼,一合计,和几个朋友家人一下子凑了几个亿都买下来了。过了不到一年,房价大涨,他们卖了几十个亿。就是这样该出手时就出手,敢出手,善出手。仿佛生来就是为做生意的。浙商不仅进入上海,而且是河南河北,广西云南,新疆内蒙,海南湖北,真可谓大江南北,到处都有他们的足迹。

在国外,世界各地,尤其是欧洲浙商更是到处都有。十年前,笔者到西班牙小岛特纳里发去度蜜月。以为在那样一个赤道附近的小岛,不可能有中国人。结果,从旅馆出来,没多远就看到了中餐馆。经了解,岛上有10多家中餐馆,自助餐,点菜都有,同时还有两个两欧元店。

90年代,在澳洲,有很多两澳元店,广东人,上海人居多。但在欧洲,浙江青田,温州,宁波都有人出来。据说,青田是著名的侨乡。那里的人大半都在国外发展。很多人高中一毕业就出来闯荡。

在瑞典,青田同乡会也是成立比较早的华人社团之一,其规模和实力也都非同一般,华人华侨的很多活动都有他们的支持和参与。

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是,一些高资来到国外,都或多或少融入了当地社会,因此,几乎融化了,而浙商,却是在融入的同时,自己发展壮大,既隆重地庆祝圣诞节,也隆重地庆祝春节,什么都不拉。

在法国,在意大利,在西班牙,到处都有浙江商人,而且在这几个国家浙商的实力也相当雄厚。

今天,迪拜又成立了浙江侨团联合会。祝贺他们!

祝贺浙江侨团联合会成立庆典。但愿他们能在祖国一带一路大潮中再次抓住商机,再创辉煌。

特稿:屠呦呦家谱藏在天一阁博物馆出身名门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记者陈雪霏)--12月9日,浙江新闻客户端爆料,原来中国药学家2015诺贝尔医学奖得主屠呦呦出生名门。其证据来自浙江省宁波市的天一阁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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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新华社叶平凡拍摄。

当人们听说屠呦呦这个名字,都觉得能用诗经里的“呦呦鹿鸣,食野之萍”来起名字的人,肯定都是水平很高的熟读诗书的文人才能这样起名字。事实上,屠呦呦父亲果然不是等闲之辈。其祖上也有很多名人。

20151209160621865据宁波天一阁博物馆典藏部主任饶国庆说:“屠呦呦的舅舅是姚庆三,这是我们唯一可以确定的。而姚庆三作为宁波的名人,他的家谱是有据可查的。”

饶国庆说的就是这一本修编于民国十年也就是1921年的《鄞县姚氏宗谱》。按照中国传统文化,女子的姓名一般不会记入宗谱中。在屠呦呦母族的《鄞县姚氏宗 谱》中,虽然没有提到她母亲的名字,但却有记载姚传驹生二子四女,其中一子积坤,字庆三,正是屠呦呦唯一能够确定的亲舅舅姚庆三。

20151209160726922在姚庆三姓名的边上就列着他的姊妹们,其中一位姚氏姑娘就注明“嫁屠濂规”。后来这一名字也得到了屠呦呦一位亲戚的确认,屠呦呦的父亲就是屠濂规!

在屠濂规户籍中心的个人档案中,还记载着他曾经工作于上海太平洋轮船公司。

根据屠濂规所在的《甬上屠氏家谱》记载,屠家祖先在南宋庆元年(1259年)从江苏常州府无锡县迁 居至宁波,至今绵延达700余年。中间出过包括吏部尚书、太子太傅赠太保屠滽、文学家和戏曲家屠隆、博物学家屠本畯等等,既有高官显贵,又有文人墨客。

记者2012年9月有幸参观了天一阁,感觉这里真是天人合一,优美恬静无比的地方。这里因为藏书著称,里边有神农本经。屠呦呦学中医时既研究了马王堆出土的医书,神农百草,本草纲目也研究了汉代的大量医书。其治学之严谨令人钦佩。下面欣赏一下天一阁的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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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西兰和西班牙记者同行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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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戏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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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些,我在想,也许只有私有制,才能创造这样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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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因为后来保护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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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个历史文化底蕴非常厚重的城市,难怪出了屠呦呦这样伟大的药学家!  图文/陈雪霏

图/陈雪霏拍摄。

斯德哥尔摩悍马冰球队首次穿上具有中瑞两国国旗的队服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特约记者丹妮, 记者陈雪霏)——12月12日,在阳光明媚,寒风袭袭的清晨,斯德哥尔摩冰球场显得格外宁静。按照斯德哥尔摩悍马冰球队的传统习惯,每年在圣诞前夕都要拍一张全体队员的合影,然后以明信片的形式寄给每一个队员。而今年却与往年不同,照片上呈现出队员们穿的极其别致的友谊队服,这对他们来讲是具有非常特殊的历史意义。因为他们首次与北欧维京人欧盟中国冬季运动联盟合作,图途公司为队员们提供队服,并且在队服上印有中瑞两国的国旗。

PC122136_看图王众所周知,瑞典最受欢迎的两大体育项目,一是足球,二是冰球。冰球是速度最快的高对抗性团体运动,它体现了团队精神,冰球虽小,但它能激发人们的旷野激情和斗志,这就是人们喜欢它的无穷魅力。

 当天上午北欧维京人欧盟中国冬季运动联盟和斯德哥尔摩悍马冰球队举行了队服交接仪式, 参加队服交接仪式的有斯德哥尔摩悍马冰球协会主席汉斯.马尔姆(Hans Malm),班迪及冰球队领队兼教练彼尔卡. 霍尔姆特罗姆(Perka Holmström);北欧维京人欧盟中国冬季运动联盟执行总监Vanessa Folkesson。

OLYMPUS DIGITAL CAMERA 汉斯(Hans)在接受北欧绿色邮报网采访时说,斯德哥尔摩悍马冰球队是人人皆知的瑞典最好的球队。它始建于1897年,起初是以足球为基础的球队。1921年转为冰球队。因为当时在斯德哥尔摩南部悍马码头组建这支球队,所以我们以码头的名字命名为斯德哥尔摩悍马冰球队。在30-50年代期间,他们先后参加了八届国家比赛,并获得冠军。从50年代后期,最好的成绩是1996年获得北欧联赛的冠军。目前他们共有275名队员,其中,25名职业球员,250名青少年的非职业球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支球队有4名中国球员,他们当中有一名是职业球员,一名在A组,两名在青年队。

“今天我特别高兴,我们斯德哥尔摩悍马冰球队与北欧维京人欧盟中国冬季运动联盟合作已有一年时间了,球员们今天第一次穿上带有中国国旗的队服,这意味着一个新的征程开始。虽然中国冰球项目现在处于比较簿弱的状态,我们希望通过品牌结合,队员交换,培养出更优秀的球员输送到中国,代表中国队打世界比赛。”汉斯说。

PC122262_看图王德才兼备的领队兼教练彼尔卡(Perka)在接受本网采访时讲述了他的冰球生涯。他四岁就开始打冰球,随着年龄的增长,兴趣逐渐增多,对足球,网球,篮球,滑雪等项目进行了专业的训练,且都取得很好的成绩。在他20岁的时候,一次意外的受伤,结束了他热爱的冰球生涯。之后,他转入职业自行车,滑雪训练,并分别获得银牌。在25岁时,他用了两年半的时间,结束了三年半的斯德哥尔摩经济学硕士课程,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他是一个非常精明善谈的教炼,在记者采访过程中,他一直滔滔不绝的讲,体育和经济的关系,许多企业的CEO都是通过体育来进行交流的,体育可以振兴经济。因此他决定利用自己的经济头脑来实现没有完成的职业冰球生涯的梦想。于是,在二OO三年,他在北京组建了第一支冰球队,命名为北欧维京人联队。二00五年他率领该队在北京打亚洲冰球锦标赛联赛,从而把冰球带入了中国,使更多的中国人开始对冰球有了了解,从不知,到感兴趣,以及如何对冰球的欣赏和热爱。有趣的是,在中国的第一场比赛中,开始只有300个观众,比赛快要接近尾声时观众竟增加到7000人,而更让他欣慰的是,当打到决赛时,竟有上百万人在电视里观看这场决赛。由此奠定了他要把中国冰球带入世界比赛的决心。在他呕心沥血,坚持努力下,北京浩泰队获得了中国联赛总冠军。2014年他又组建了班迪球队,不可思议的是球员们在不认识,不了解班迪球知识的情况下,竟然经过一周的刻苦训练,代表中国参加在俄罗斯举办的世界班迪球锦标赛,还赢了几场。这就是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充分体现了中国球员的聪明才智,及拼搏精神,使班迪球运动呈现出跳跃式的前进。

OLYMPUS DIGITAL CAMERA目前,他任北京冰球队顾问,班迪球球队的发起人和总教练职务。在国际班迪球组织的支持下,他已在中国建立最好的班迪球队和哈尔滨班迪球队,但是他最大的梦想是把中国女子班迪球队带入奥运会,因为世界上没有几支女子班迪球队,所以我们是有机会拿到最好的成绩。由于班迪球需要团队精神,在球场上80%的球是一个人掌控的,那么其他人就要配合阻挡和防御对方。而中国队却缺乏这方面的素质和要素,所以他重点培养球员们的团队意思,发挥合作精神。如何挑选班迪球球员呢?

“从理论上讲平衡、稳定性、灵活性、动作技能和力量,作为运动的五大基础.他强调说,球感,态度,体力,技巧,这四大要素是最重要的,因此当务之急,我想要尽快找到中国最好的企业伙伴和最好的运动员。培养班迪球球员,越早越好,最好是从4至5岁就开始训练,到了17至18岁身体成型以后,根据形体和体质的状况,才能决定是否能够从事这项运动。到目前为止,我们已有40个左右的球员,将来要发展到50个。我希望中国的家长多支持孩子做冰上运动,为中国的班迪球走向世界共同努力。”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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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一:张云帆,英文名Daniel.     丹妮拍摄

 张云帆,1999年在瑞典出生,是位唯一交流到中国的球员。他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说,“我是冰球和班迪球双项选手,目前被交流到北京浩泰队打冰球,同时在斯德哥尔摩海盗队打班迪球。现在就读于斯德哥尔摩国际英文学校攻读国际专业高一的学生。由于我对冰球特别感兴趣,在父母的支持下我从小就开始训练,现在代表中国青年队到国际打比赛。目前我最大的理想是去美国读大学,同时参加美国队的冰球及班迪球队”。

张云帆的母亲张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她为儿子能去中国打球感到很高兴,她说,她并不担心孩子的学业,其实,处理好了,体育运动只能促进孩子的学业,不会耽误学业。

总之,冰球和班迪球要想走入世界,就必须从娃娃抓起,呼吁企业支持冰球和班迪球的体育事业,给这项运动更多的时间和支持,使我们的冰球,班迪球早日走出国门,打进世界。加油!

图/丹妮拍摄。

 

 

卡罗林斯卡专家学者与北京时珍堂代表团举行座谈会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记者陈雪霏)--12月7日下午,就在诺奖得主屠呦呦教授在卡罗林斯卡医学院做完诺奖报告之后,部分卡罗琳斯卡专家学者和当时正在瑞典访问的北京时珍堂代表团举行了圆桌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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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座谈会的有卡罗林斯卡医学院肿瘤专家胡立夫,中瑞生命科学协会会长于江博士,卡罗林斯卡医学院胡进,王晓达,郑琳等博士,中,西医学者张红霞,徐广利,中欧生产力中心主任郭崎,中心韩梦捷先生,北京时珍堂集团董事长总裁杨怀京, 付总裁姜劲松先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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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左:Fredrik Ronning市长。图右:杨怀京。图/杨怀京提供。

杨怀京董事长在接受北欧绿色邮报网采访时说,他们来瑞典的主要目的是在达拉那进行了瑞典时珍堂药用植物研究中心的挂牌仪式。和市长Fredrik Ronning等进行了友好交流,讨论了今后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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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杨怀京提供。

杨怀京说,这次访问正赶上屠呦呦教授来瑞典领取诺贝尔奖,为屠呦呦教授获奖感到骄傲,对中医更有信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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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时珍堂目前已经研制出二十九种治疗肿瘤的中药。此次来卡罗林斯卡医学院,也是希望能够用现代的方法加以鉴定, 筛选出对肿瘤有直接杀伤的药物及通过提高机体免疫来间接治疗肿瘤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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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怀京说,他们还用中药减少病人的并发症来减轻病人的痛苦,延长生命。例如在肝癌腹水方面治疗效果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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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罗林斯卡胡进博士就如何用现代科学方法筛选有效药物对抗肿瘤和提高机体免疫力进行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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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中医药是一个宝库,假如你已经知道在抗癌领域已经有哪些制剂,那么就可以直接拿来筛选。无论是单体,还是复方制剂都可以筛选。只要是可以杀死癌细胞,就可以再分选。就仿佛是中药中的GPS。

据了解,经过磋商,两天后的12月9日,双方签署了合作协议。

图文/北欧绿色邮报网 陈雪霏

 

 

 

info@greenpost.se

中国人的巧夺天工:张家界大峡谷玻璃桥成功合龙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记者陈雪霏)--12月3日,随着最后一片重达41吨加劲梁的精准吊装,湖南张家界大峡谷玻璃桥钢箱梁成功合龙。249742706_8毛主席诗词:

水调歌头·游泳(1956年6月)
水调歌头·游泳

才饮长沙水,
又食武昌鱼。
万里长江横渡,
极目楚天舒。
不管风吹浪打,
胜似闲庭信步,
今日得宽余。
子在川上曰:
逝者如斯夫!

风樯动,
龟蛇静,
起宏图。
一桥飞架南北,
天堑变通途。
更立西江石壁,
截断巫山云雨,
高峡出平湖。
神女应无恙,
当惊世界殊。

这首词最早发表在《诗刊》一九五七年一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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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呦呦获得诺贝尔奖 瑞典华人华侨纷纷庆典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记者陈雪霏)--12 月10 日,瑞典诺贝尔颁奖典礼进行之日,正当人们准备诺贝尔晚宴的时候,受中国诺奖得主屠呦呦教授获奖的鼓舞,瑞典华侨华人纷纷借机搞活动。

 

IMG_6871 据北欧科技中国瑞典中心(简称“北科”) 供稿,他们就是在这喜庆的日子里,举行了3周年纪念庆典!

几乎和诺贝尔晚宴同步,10号晚上,北科庆典在牡丹饭店开始。现场横幅挂着”北欧中国科技瑞典中心三周年庆典”竖联写着”建中瑞科技交流桥梁”,”结世界科技前沿硕果”。

IMG_6883 (1)北科高颖舒秘书长首先致词说,” 屠呦呦作为中国医学科学家今年被评选上诺贝尔奖不仅使中国人自豪,也是我们华人的骄傲!” 她强调” 这次的庆祝会不仅是庆祝北欧中国科技的发展,而且也是为了介绍更多的对科技感兴趣朋友相互认识,大家相互交流,互相探讨项目合作。希望大家在交流的过程中能够碰触出创新的火花。其实我们搞科技的人员都有一个很深的体会,很多的创新是灵感的火花,是你的平时知识积累的结晶。”

她希望大家在这里畅所欲言,“把平时积累的知识和灵感在这里发挥出来!能够找到志同道合的合作伙伴”。

高秘书长特意感谢了知名书法家唐新江从北京写来的题词。题词是她去年从张曼新主席的办公室拿到的。去年,高颖舒秘书长特意拜访了知名华侨华人推动中国和平统一大会主席张曼新。

她说,”到目前为止,北科的成员已经发展到美国,欧洲等国家。当然,我们还需要加强和完善会员制度。希望北科按照指定的宗旨一步一个脚印地走下去!”

北科的创始人Pelle Anders 在IBM公司工作了30年, 在 Ericsson 工作了10多年,一生致力于电子工程工作,也是高秘书长的老同事和工作伙伴。他讲述了3 年前一同和高秘书长建设北科的开创历史。

北科另一个创始人赖震南博士从美国通过视频向北科祝贺3周年,并且送来了祝贺词。他说我们在瑞典的北科成员比美国的要幸运。瑞典的北科成员能够看到诺贝尔奖颁奖典礼的视频,并且可以看到屠呦呦,和诺贝尔晚宴一起同欢!

发言完毕,大家开始畅所欲言,自用茶点。边看诺贝尔奖晚电视,边聊,气氛非常友好和谐。

工商联王俞力副会长和华联的周画会长出席了庆典。

另据报道,北京同仁堂12月11日在诺奖颁奖第二天举行开业庆典。

此前,卡罗林斯卡医学院专家学者和北京时珍堂医药集团杨怀京董事长等人就如何利用近代科学方法筛选有效药物对抗肿瘤和提高有机体免疫力进行了座谈。

虽然杨总否认是冲着诺奖周而来,但这种巧合也真是太幸运了!

 

屠呦呦诺贝尔演讲正版全文:青蒿素-中医药给世界的一份礼物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记者陈雪霏)--12月7日下午中国首位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得主屠呦呦在瑞典卡罗林斯卡医学院发表演讲,介绍了自己获奖的科研成果。这是屠呦呦来瑞典领奖做的唯一一次演讲。目前网上流传的屠呦呦诺贝尔获奖感言并没有在这里进行,它可能是被杜撰的,也可能是机密,总之,没有公开。而下面的演讲全文是受到世界瞩目的精彩演讲。尤其是有诺奖评委亲自为她举话筒,成为千古特例。另外,诺贝尔奖医学奖得主用中文演讲也是历史上的第一次。下面请欣赏全文。

 

尊敬的主席先生,尊敬的获奖者,女士们,先生们:

今天我极为荣幸能在卡罗林斯卡学院讲演,我报告的题目是:青蒿素——中医药给世界的一份礼物

在报告之前,我首先要感谢诺贝尔奖评委会,诺贝尔奖基金会授予我2015年生理学或医学奖。这不仅是授予我个人的荣誉,也是对全体中国科学家团队的嘉奖和鼓励。在短短的几天里,我深深地感受到了瑞典人民的热情,在此我一并表示感谢。

谢谢William C. Campbell(威廉姆.坎贝尔)和Satoshi Ōmura(大村智)二位刚刚所做的精彩报告。我现在要说的是四十年前,在艰苦的环境下,中国科学家努力奋斗从中医药中寻找抗疟新药的故事。

关于青蒿素的发现过程,大家可能已经在很多报道中看到过。在此,我只做一个概要的介绍。这是中医研究院抗疟药研究团队当年的简要工作总结,其中蓝底标示的是本院团队完成的工作,白底标示的是全国其他协作团队完成的工作。 蓝底向白底过渡标示既有本院也有协作单位参加的工作。

中药研究所团队于1969年开始抗疟中药研究。经过大量的反复筛选工作后,1971年起工作重点集中于中药青蒿。又经过很多次失败后,1971年9月,重新设计了提取方法,改用低温提取,用乙醚回流或冷浸,而后用碱溶液除掉酸性部位的方法制备样品。1971年10月4日,青蒿乙醚中性提取物,即标号191#的样品,以1.0克/公斤体重的剂量,连续3天,口服给药,鼠疟药效评价显示抑制率达到100%。同年12月到次年1月的猴疟实验,也得到了抑制率100% 的结果。青蒿乙醚中性提取物抗疟药效的突破,是发现青蒿素的关键。

1972年8至10月,我们开展了青蒿乙醚中性提取物的临床研究,30例恶性疟和间日疟病人全部显效。同年11月,从该部位中成功分离得到抗疟有效单体化合物的结晶,后命名为“青蒿素”。

1972年12月开始对青蒿素的化学结构进行探索,通过元素分析、光谱测定、质谱及旋光分析等技术手段,确定化合物分子式为C15H22O5,分子量282。明确了青蒿素为不含氮的倍半萜类化合物。

1973年4月27日,经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分析化学室进一步复核了分子式等有关数据。1974年起,与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和生物物理所相继开展了青蒿素结构协作研究的工作。最终经X光衍射确定了青蒿素的结构。确认青蒿素是含有过氧基的新型倍半萜内酯。立体结构于1977年在中国的科学通报发表,并被化学文摘收录。

1973年起,为研究青蒿素结构中的功能基团而制备衍生物。经硼氢化钠还原反应,证实青蒿素结构中羰基的存在,发明了双氢青蒿素。经构效关系研究:明确青蒿素结构中的过氧基团是抗疟活性基团,部分双氢青蒿素羟基衍生物的鼠疟效价也有所提高。

这里展示了青蒿素及其衍生物双氢青蒿素、蒿甲醚、青蒿琥酯、蒿乙醚的分子结构。直到现在,除此类型之外,其他结构类型的青蒿素衍生物还没有用于临床的报道。

1986年,青蒿素获得了卫生部新药证书。于1992年再获得双氢青蒿素新药证书。该药临床药效高于青蒿素10倍,进一步体现了青蒿素类药物“高效、速效、低毒”的特点。

1981年,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联合国计划开发署在北京联合召开疟疾化疗科学工作组第四次会议,有关青蒿素及其临床应用的一系列报告在会上引发热烈反响。我的报告是“青蒿素的化学研究”。上世纪80年代,数千例中国的疟疾患者得到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的有效治疗。

听完这段介绍,大家可能会觉得这不过是一段普通的药物发现过程。但是,当年从在中国已有两千多年沿用历史的中药青蒿中发掘出青蒿素的历程却相当艰辛。

目标明确、坚持信念是成功的前提。1969年,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参加全国“523”抗击疟疾研究项目。经院领导研究决定,我被指令负责並组建“523”項目课题组,承担抗疟中药的研发。这一项目在当时属于保密的重点军工项目。对于一个年轻科研人员,有机会接受如此重任,我体会到了国家对我的信任,深感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决心不辱使命,努力拼搏,尽全力完成任务!

学科交叉为研究发现成功提供了准备。这是我刚到中药研究所的照片,左侧是著名生药学家楼之岑,他指导我鉴别药材。从1959年到1962年,我参加西医学习中医班,系统学习了中医药知识。化学家路易˙帕斯特说过“机会垂青有准备的人”。古语说:凡是过去,皆为序曲。然而,序曲就是一种准备。当抗疟项目给我机遇的时候,西学中的序曲为我从事青蒿素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准备。

信息收集、准确解析是研究发现成功的基础。接受任务后,我收集整理历代中医药典籍,走访名老中医并收集他们用于防治疟疾的方剂和中药、同时调阅大量民间方药。在汇集了包括植物、动物、矿物等2000余内服、外用方药的基础上,编写了以640种中药为主的《疟疾单验方集》。正是这些信息的收集和解析铸就了青蒿素发现的基础,也是中药新药研究有别于一般植物药研发的地方。

关键的文献启示。当年我面临研究困境时,又重新温习中医古籍,进一步思考东晋(公元3-4世纪)葛洪《肘后备急方》有关“青蒿一握,以水二升渍,绞取汁,尽服之”的截疟记载。这使我联想到提取过程可能需要避免高温,由此改用低沸点溶剂的提取方法。

关于青蒿入药,最早见于马王堆三号汉墓的帛书《五十二病方》,其后的《神农本草经》、《补遗雷公炮制便览》、《本草纲目》等典籍都有青蒿治病的记载。然而,古籍虽多,确都没有明确青蒿的植物分类品种。当年青蒿资源品种混乱,药典收载了2个品种,还有4个其他的混淆品种也在使用。后续深入研究发现:仅Artemisia annua L.一种含有青蒿素,抗疟有效。这样客观上就增加了发现青蒿素的难度。再加上青蒿素在原植物中含量并不高,还有药用部位、产地、采收季节、纯化工艺的影响,青蒿乙醚中性提取物的成功确实来之不易。中国传统中医药是一个丰富的宝藏,值得我们多加思考,发掘提高。

在困境面前需要坚持不懈。七十年代中国的科研条件比较差,为供应足够的青蒿有效部位用于临床,我们曾用水缸作为提取容器。由于缺乏通风设备,又接触大量有机溶剂,导致一些科研人员的身体健康受到了影响。为了尽快上临床,在动物安全性评价的基础上,我和科研团队成员自身服用有效部位提取物,以确保临床病人的安全。当青蒿素片剂临床试用效果不理想时,经过努力坚持,深入探究原因,最终查明是崩解度的问题。改用青蒿素单体胶囊,从而及时证实了青蒿素的抗疟疗效。

团队精神,无私合作加速科学发现转化成有效药物。1972年3月8日,全国523办公室在南京召开抗疟药物专业会议,我代表中药所在会上报告了青蒿No.191提取物对鼠疟、猴疟的结果,受到会议极大关注。同年11月17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会议上,我报告了30例临床全部显效的结果。从此,拉开了青蒿抗疟研究全国大协作的序幕。

今天,我再次衷心感谢当年从事523抗疟研究的中医科学院团队全体成员,铭记他们在青蒿素研究、发现与应用中的积极投入与突出贡献。感谢全国523项目单位的通力协作,包括山东省中药研究所、云南省药物研究所、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所、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所、广州中医药大学以及军事医学科学院等,我衷心祝贺协作单位同行们所取得的多方面成果,以及对疟疾患者的热诚服务。对于全国523办公室在组织抗疟项目中的不懈努力,在此表示诚挚的敬意。没有大家无私合作的团队精神,我们不可能在短期内将青蒿素贡献给世界。

疟疾对于世界公共卫生依然是个严重挑战。WHO总干事陈冯富珍在谈到控制疟疾时有过这样的评价,在减少疟疾病例与死亡方面,全球范围内正在取得的成绩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虽然如此,据统计,全球97个国家与地区的33亿人口仍在遭遇疟疾的威胁,其中12亿人生活在高危区域,这些区域的患病率有可能高于1/1000。统计数据表明,2013年全球疟疾患者约为1亿9千8百万,疟疾导致的死亡人数约为58万,其中78%是5岁以下的儿童。90%的疟疾死亡病例发生在重灾区非洲。70% 的非洲疟疾患者应用青蒿素复方药物治疗(Artemisinin-based Combination Therapies, ACTs)。但是,得不到ACTs 治疗的疟疾患儿仍达5千6百万到6千9百万之多。

疟原虫对于青蒿素和其他抗疟药的抗药性。在大湄公河地区,包括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和越南,恶性疟原虫已经出现对于青蒿素的抗药性。在柬埔寨-泰国边境的许多地区,恶性疟原虫已经对绝大多数抗疟药产生抗药性。请看今年报告的对于青蒿素抗药性的分布图,红色与黑色提示当地的恶性疟原虫出现抗药性。可见,不仅在大湄公河流域有抗药性,在非洲少数地区也出现了抗药性。这些情况都是严重的警示。

世界卫生组织2011年遏制青蒿素抗药性的全球计划。这项计划出台的目的是保护ACTs对于恶性疟疾的有效性。鉴于青蒿素的抗药性已在大湄公河流域得到证实,扩散的潜在威胁也正在考察之中。参与该计划的100多位专家们认为,在青蒿素抗药性传播到高感染地区之前,遏制或消除抗药性的机会其实十分有限。遏制青蒿素抗药性的任务迫在眉睫。为保护ACTs对于恶性疟疾的有效性,我诚挚希望全球抗疟工作者认真执行WHO遏制青蒿素抗药性的全球计划。

在结束之前,我想再谈一点中医药。“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宝库,应当努力发掘,加以提高。”青蒿素正是从这一宝库中发掘出来的。通过抗疟药青蒿素的研究经历,深感中西医药各有所长,二者有机结合,优势互补,当具有更大的开发潜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大自然给我们提供了大量的植物资源,医药学研究者可以从中开发新药。中医药从神农尝百草开始,在几千年的发展中积累了大量临床经验,对于自然资源的药用价值已经有所整理归纳。通过继承发扬,发掘提高,一定会有所发现,有所创新,从而造福人类。

最后,我想与各位分享一首我国唐代有名的诗篇,王之涣所写的《登鹳雀楼》:白日依山尽,黄河入海流,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 请各位有机会时更上一层楼, 去领略中国文化的魅力,发现蕴涵于传统中医药中的宝藏!

衷心感谢在青蒿素发现、研究、和应用中做出贡献的所有国内外同事们、同行们和朋友们!

深深感谢家人的一直以来的理解和支持!

衷心感谢各位前来参会!

谢谢大家!

视频音频:专访沈阳农业大学陈启军教授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特约记者丹妮,记者陈雪霏)-沈阳农业大学陈启军教授日前应邀参加屠呦呦教授领奖仪式和诺贝尔晚宴,并在卡罗林斯卡进行了学术交流。我们有幸请到了陈教授,并对他进行了专访。

丹妮拍摄

陈雪霏:听说你来到瑞典我们感到很高兴,谢谢您能够接受我们的采访。想具体了解一下您研究的领域,以及在诺奖(新闻 )发布会过程中,屠呦呦教授一直谈抗虐药的抗药性问题,我想先请您谈谈您研究的领域。

陈启军:我跟屠教授处于一个共同的研究领域,就是疟疾的防治研究, 屠教授的诺贝尔奖的获得对中国来讲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奖项,对我们国家的科学研究起到了很大的鼓舞作用。疟疾,早在公园前一六几几年的时候在中国和印度的早期医学纪录上就有过记载,中国的温热病,当时很多都是疟疾,一直没有很好的治疗办法。在李时珍的《本草纲目》里边,在葛洪的《肘后备急方》里边有过对温热治疗的经验介绍,屠呦呦老师通过对古方的反复研究,才确定了这个疟疾治疗的有效成分是青蒿素,这个研究实际上对世界的疟疾研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就像这几天诺贝尔委员会对这个项目的发明介绍的时候,反复强调,由于这个药物的使用已经使成百上千万的人的生命得到救助。这是一个巨大的贡献。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60,70年代治疗疟疾的药物不是青蒿素,我们是在70年代以后青蒿素才发明出来。在这之前有很多药物,比如说氯喹,很便宜,几分钱一片的药就可以使用,但是,这些药物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在东南亚,在非洲,都失去了作用,就是疟原虫对这些药产生了抗药性。所以导致了英文有个词叫Rollback of Malaria, 就是说疟疾病例有段时间下降了,但是,后来由于耐药性的产生,又恢复了,造成大批人员死亡,由于没有很好的药物,国际社会非常着急,幸好这时中国的青蒿素产生了,而且进行了非常标准化的生产。

我记得2002年或者是2004年在卡罗林斯卡医学院Nobel Forum(诺贝尔大厅),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银行正重宣布将青蒿素复方在非洲作为一线药物使用。从那以后,青蒿素在疟疾流行区进行了全面推广,由于世界银行和其他组织的资助,在非洲很多国家都是免费使用,因为青蒿素的价钱比其他抗菌药贵一些,当地老百姓买不起,必须有国际组织的支持,使它免费治疗,它的作用才能体现出来。从2000年以后到现在每年由于疟疾死亡的人数大幅下降,一年至少有40万人的性命能够救活。在撒哈拉以南黑非洲地区,以前粗略计算每年死亡人数100万以上,但去年死亡人数大幅下降。现在死亡人数在40-60万之间,所以,青蒿素的社会效益非常大,这也是导致青蒿素被授予诺贝尔奖的一个主要原因。

陈雪霏:屠老在新闻发布会中提到了,她觉得研究出青蒿素是在六,七十年代,真正推广这个药的时候是2000年了,这是三十多年的历程,现在她担心,如果产生抗药性,再想研究出药来,还需要很长时间,她这种担心,你是怎么看的呢?

陈启军:这种担忧还是有道理的。因为生物在进化,如果某种药物在自然界长期对某种生物在化学上压制它就会产生变异,就会产生抗药性。这是必然的结果。一种药物或疫苗一般它的研究周期大约15年左右。青蒿素从60年代开始研究走了几十年的历程,因为从屠老师在诺贝尔主题发言中提供的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条件是相当艰苦的,把盛水的大缸都用上了。现在发展到了2015年,这个过程肯定不需要了,现在科学界已经有了非常尖端的仪器设备,当时一两年做的试验,现在可能一两天就能做了。所以药物的发明过程或使用过程速度提高了很多。但是,从一种化学药物确定它是否对某种生物或病原有治疗作用的话,还需要反复的试验,也需要有一个过程。

陈雪霏:刚才谈了很多屠老的发现,无论是媒体还是网友,反响是很大的,您能不能谈一谈屠老的获奖,对我们有什么启示或激励,或者,我们该怎么做呢?

陈启军:这个我已经谈了好几次了,好几个媒体,在屠老师获诺贝尔奖之前,我在单位也反复讲了这个问题。屠老师获奖事例给我们很大的启示。不管是过去的研究人员还是现在的研究人员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我认为学习屠老师有两个方面:

其实屠老师在报告中也专门讲了。第一,就是要科学奉献。 如果是科研人员,你没有奉献精神,你的科学永远也搞不好,要有投入,要夜以继日地奋斗, 科研人员每天八小时工作是不够的。对于屠教授来讲,她不完全是奉献,她在时间上是奉献了,而且在自己的身体也奉献了。因为她是把疟原虫植到自己身上,然后用药,吃啊注射啊,这是对科学的最大奉献精神。没有这种“赴汤蹈火,成功不在我”,没有这种精神,这个研究是做不出来的。这是奉献精神。再有一点,作为科学家来讲,这一点我在国内单位或其他地方做报告时讲过多次,科学严谨性,屠呦呦的科学严谨性是每一位中国科学家都应该很好学习的。我前天在卡罗林斯卡医学院做报告时,我的第二张片子就把屠呦呦笔记本的相片打印出来了。她之所以能够获诺贝尔奖是有原因的。她对科学做出了巨大奉献,另外她有她的非常好的严谨性。这是让我毕生受益的。

陈雪霏:你和他接触过,屠呦呦的性格怎样?是否脾气大?

陈启军:没有,她很平易近人,很低调。

陈雪霏:您主要是研究哪方面的?

陈启军:我主要沿习了我在瑞典的研究。主要研究疟疾致病基理和抗病疫苗方面的工作。在疟疾治疗方面还有很多东西都没搞清楚,例如疟原虫侵入人体的红细胞,它是怎么侵入的?疟原虫是怎么致病的?这些问题还没搞清楚。如果这个问题能够搞清楚,新的抗虐药物就做出来了。如果把它的关键的致病因子确定下来了, 或许就能发现一个非常好的获取疫苗的候选抗原。这样我们可以往疫苗方面发展。

所以,我对疟疾的发展研究本着平行的两条线走,就是研究它的致病基理,为下一步研究抗虐药做基础,另外就是确定疟原虫关键的致病基理,为疟疾疫苗的研究打下基础。

陈雪霏:你谈谈疟疾方面研究在卡罗林斯卡也有,你们有没有很多合作呢?

陈启军:卡罗林斯卡对疟疾有很好的研究传统。有两部分的研究传统,卡罗林斯卡医学院这边有搞基础研究的,在卫生部和肿瘤研究部门有临床研究。卡罗林斯卡医学院的研究也有。斯德哥尔摩大学也有疟疾免疫方面的研究。我回来以后和卡罗林斯卡研究合作一直非常密切,共同发表论文。我每年都到卡罗林斯卡来交流。也请卡罗林斯卡医学教授到中国去。另外我们也和卡罗林斯卡有合作研究基金。合作还是很密切的。

陈雪霏:你是教授了,是否有资格推荐诺贝尔奖候选人了?

陈启军:没有……诺贝尔评审过程是有系统的过程的。明年,屠呦呦老师就有资格推荐,以往的诺奖获得者,该领域里的重要知名科学家例如,美国科学院院士,英国的院士都有资格。

陈雪霏:您第一次参加诺贝尔奖颁奖仪式和晚宴。有何感受?

陈启军:感到非常荣幸,很光荣,也很震撼,感觉自己的工作与大师们的贡献相比,还是有距离,回去以后还要加倍努力,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

陈雪霏:作为教授,请问您对年轻人在事业发展方面有什么建议?

陈启军:诺奖化学奖得主的现场发言非常好,我非常赞同。任何一项成就,后边都有一份努力,但努力的背后,要有感情的结果,感情的后边还需要兴趣。青年人要有目标,然后需要脚踏实地去实现,这才行。

陈雪霏:您在瑞典学习工作了十五年,最后为什么选择了回国?为什么选择沈阳农业大学?

陈启军:我工作十五年为什么回去。我仅代表我个人,不代表其他人。我总觉得我在这里工作这么多年,还是觉得自己是外国人…我也是独立课题组的组长,有项目,有博士生,这里的学术环境非常好是我们国内不具备的。但文化环境不尽人意。

恰恰这时候,中国改革开放,对科研有很大投入,中国召唤海外留学人员,我当时是回到了吉林大学,然后去了沈阳农业大学。沈阳农业大学的校园文化对我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工作环境不能用宽松来形容,非常优越,提供了优厚的实验条件,农大的同事们也非常积极地配合,上上下下都拧成一股劲儿,沈阳农业大学确立了在十三五期间要进入全国农业院校第一行列。现在整个农业大学各个方面的环境包括师生的积极向上的精神都是非常好的,尤其是我们的学术环境都到了非常喜人的地步。

陈雪霏:谢谢你接受我们的采访。

 

 

信息:学联斯京春晚时间确定--2016-01-24

北欧绿色邮报网信息--据【官方消息】瑞典中国学联倍受欢迎的斯京春晚时间已经出炉--猴年春晚时间是2016年1月24号,敬请期待!!!

2015-12-14 组织部 KICSSA
冬天见不到太阳的瑞典语怎么说?
—Välkomna till Sverige!
在这寒风瑟瑟的斯京,南方人脑中怀念起家乡踩在脚底下吱嘎吱嘎响的秋叶,北方人眼前浮现了那过膝的大雪。身在异乡,电话里父母的一句,”天冷了多穿点”和微信上朋友的一条”外面下雨了!” 总是能让我们欣慰一笑,心中却又不免略感酸楚……
还好,我们在这里,并非独自一人。还好,我们在这里,纵容难免”思亲”,却也能聚起一堂朋友,共庆佳节。
CSSA举办的春晚,便是如此陪伴着在斯京的华人学生学者;在每年冬季,让您暖到心坎里——
期待
2016猴年春晚将带着新一年的气息,与你相约Aula Medica,陪你走过立春、芒种、白露、大寒。
自来到瑞典,一篇篇的paper和一轮轮的tentan,Lucia的Lussi Night和Christmas的Jingle Bell, 你是不是逐渐忘记了传统的二十四个节气才是中华名族给予每一年季节变换的美好称呼?
2016年斯京春晚带我们在Aula Medica一起感受过年的气息,迎接春节的到来:悠扬纯粹的乐器演奏,热情如火的舞蹈,娓娓道来的小品,触动人心的歌声,还有今年最值得期盼的神秘特别节目……咱们春晚见!

视频:专访沈阳农业大学陈启军教授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特约记者丹妮,记者陈雪霏)--沈阳农业大学校长助理、畜牧兽医学院院长陈启军­在瑞典学习工作15年之后,选择回国发展。他说,中国现在在科研方面的投入力度很大,他在沈阳农业大学工作的学术环境也非常好。日前,他应邀参加诺贝尔奖颁奖典礼和晚宴。­北欧绿色邮报网就屠呦呦获奖的启示等问题对陈教授进行了专访。

陈启军教授(左)接受北欧绿色邮报网记者陈雪霏专访。丹妮拍摄